实验室管理条例
1. 实验室实行“开放、联合、流动和竞争”的运行机制,进行防癌抗癌药物以及科普工作等方面的基础性和应用基础研究。
2. 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把握实验室学科方向,指导实验室的学术建设;审议实验室基金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实验室副主任兼任。
3.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副主任和行政秘书协助主任工作。实验室定期召开室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4. 实验室人事管理依据学校人事处的人事管理制度,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聘用和管理权。人员聘用由室务会讨论决定,并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批与备案。
5. 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6. 实验室基金课题实行合同制管理。
7. 实验室经费管理依据学校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权。
8. 实验室执行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9.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细则”执行。
实验室事务性文本、实验室科研发展计划与基金、实验室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 实验室成员及研究生、实验室基金资助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必须冠以实验室中文名称或实验室英文名称。